勞動合同法實施4年后首修 央企或成最大阻力
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基礎性法律,《勞動合同法》在實施4年之后,迎來首次修改。3月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作常委會工作報告時指出,今年要修改《勞動合同法》。
記者日前了解到,《勞動合同法》的此次修改,將重點鎖定“勞務派遣”,以求解目前中國勞務派遣被濫用的問題,其核心是明確勞務派遣的“三性”,以及對勞務派遣企業(yè)的規(guī)范。
但參與修法調研的專家表示,濫用勞務派遣的群體主要來自事業(yè)單位和壟斷央企,出于維護既得利益的目的,這些單位和企業(yè)可能成為此次《勞動合同法》修改的最大阻礙。
鎖定勞務派遣
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開始,關于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無固定勞動合同、職工維權等方面的爭議就未曾中斷,尤其是在金融危機期間,很多企業(yè)將《勞動合同法》視為束縛企業(yè)發(fā)展的“繩索”,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不到兩年的2009年就出現(xiàn)了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聲音。
在3月結束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表示,今年要修改《勞動合同法》。
記者日前了解到,此次修法的重點鎖定“勞務派遣”,原因是目前勞務派遣被濫用等問題十分突出,不僅給部分勞動者帶來了極大的不公平,而且嚴重影響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預期效果。
一位參與《勞動合同法》修改工作的專家向記者透露,《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工作會在今年完成,在10月份完成的可能性最大。3月28日記者致函全國人大法工委求證此事,但未獲回復。
兩會期間,吳邦國曾特別強調,當前勞務派遣被濫用等問題還很突出,建議抓緊修改完善法律法規(guī),細化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加強對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切實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此次針對勞務派遣的修法主要著力明確勞務派遣中的“三性”、提高勞務派遣企業(yè)的門檻等方面。另外,此次修法還會就勞務派遣企業(yè)的資質予以明確,已經(jīng)確定的方向是提高門檻,具體的方案尚在研究中。
明確“三性”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一般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該法并未對如何界定“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實踐中常常引發(fā)爭議。梁智介紹說,從法律上說“一般”可以理解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應在”和“應當”才具有強制性,這給用工單位留下極大的空間。
而“三性”的模糊給了用工企業(yè)鉆空子的空間,業(yè)內人士表示,近年來爆出來的很多社會事件中都出現(xiàn)了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作為擋箭牌規(guī)避責任。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正在修訂之中的《勞動合同法》對相關內容將作出規(guī)定。
上述參與《勞動合同法》修改的專家介紹,目前對于勞務派遣適用崗位的規(guī)定,正在研究是否刪除“勞務派遣一般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條款中的“一般”,以減少適用中的漏洞。
同時,對于勞務派遣崗位“三性”的界定,要明確化,對于臨時性,要做出明確的時間限定。
記者了解到,在2008年起草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中曾對“三性”的臨時性作出過明確規(guī)定,即“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yè)務工作崗位、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chǎn)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但這一條規(guī)定在2008年9月18日公布的最終方案中也被刪除。
“對于臨時性的時間界定目前還存在爭議,但是肯定要明確規(guī)定。”上述專家說。他還介紹,目前對于“替代性”的界定比較清晰,是有缺才能頂崗。但是對于輔助性的界定還存在很大爭議。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建認為,《勞動合同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基礎性法律,該法的調整關乎勞資雙方的切身利益,哪怕是細調也會引發(fā)了勞資雙方的關注。
因此,業(yè)內人士均表示,和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一樣,此次修訂注定會引起新的爭議。一般來說,一部新法律實施后,5年為一個節(jié)點,首次修改一般也在5年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剛剛4年就面臨修改,就是因為其牽涉面太廣,和公眾的切身利益相關度太大。
被濫用的用工方式
喬健介紹,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由于勞動力市場僵化,用工缺乏彈性。通過勞務派遣可以增加企業(yè)的用工靈活性,同時也能夠解決它們面臨的勞動力市場過度僵化對經(jīng)濟造成的不利影響。但是,這種用工制度只是一種補充方式,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勞動力派遣業(yè)者國際聯(lián)合會(CIETT)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2004年各國派遣工占勞動者的比例,美國為1.93%,日本為1.3%,英國為5%,法國為2.1%,德國為1%。
上海市法學會勞動法研究會執(zhí)行副會長陸敬波認為,目前中國的勞務派遣已突破了行業(yè)、用工時間、崗位等限制,成為常規(guī)、普遍的用工制度。
喬健認為,勞務派遣之所以被濫用,主要原因在于這種用工形式能夠有效減輕企業(yè)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變得比較靈活,從而轉嫁了企業(yè)的用工風險和成本。
事實也是如此,記者曾以用人單位名義,向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咨詢,這家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該制度的諸多好處,比如企業(yè)能以遠遠低于正式工的工資水平使用勞務派遣工,節(jié)省繁多的福利與成本,“可以隨意解雇他們而不需支付任何賠償金,并且勞務派遣工無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長期代理勞動者維權案件的北京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宗兵認為,通過勞務派遣用工單位還能把工傷事故的責任,連同工人集體維權、集體合同等管理事務及風險全部轉嫁給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它被濫用扭曲了,成為企業(yè)減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責任的工具。”喬健說。
央企或成最大阻力
“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企業(yè)方面,特別是大型壟斷國企的反對聲音很大。”另一位參與過修法調研的專家告訴記者。
2011年,來自全國總工會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2010年全國勞務派遣人員總數(shù)已經(jīng)高達6000多萬,占到國內職工總人數(shù)的20%。這比此前人社部公布的2700萬多出逾一倍。
而大部分發(fā)達國家派遣勞動者占全體就業(yè)人員的比例不超過3%。業(yè)內人士表示,濫用勞務派遣成為《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最大的問題。
上述報告顯示,勞務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國企和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員工都屬于勞務派遣。而記者從上述調研專家處了解到,2008年以前,北京市勞動合同派遣不到8萬人,2011年年底統(tǒng)計,已激增到60萬。
實際上,勞務派遣愈演愈烈的亂象,已經(jīng)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200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就《勞動合同法》實施狀況開展了勞動用工執(zhí)法檢查。當時執(zhí)法檢查提出要解決的四個問題之一,其中濫用勞務派遣、規(guī)避用工責任問題突出。
此次檢查結束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提出建議,抓緊制定相關 “勞務派遣條例”,確保《勞動合同法》的進一步實施。
2009年上半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稱人保部)開始著手制定《勞務派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但到目前為止,該《條例》仍未露面。
據(jù)參與《條例》起草的專家透露,《條例》已形成草稿,人保部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由于阻力過大,所以遲遲無法出臺,而最大的阻力來自事業(yè)單位和央企。
2011年6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全國總工會、國資委等共同參與,將對國內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整肅。同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再次啟動《勞動合同法》執(zhí)法檢查。
此次修法的大量事實依據(jù)即來自2011年的執(zhí)法檢查,但上述參與調研的專家告訴記者,由于涉及巨大的既得利益,央企可能成為此次修法最大的阻力。
此外,中國法學會社會法研究會理事、勞動法專家梁智也指出,除了企業(yè)方面之外,勞務派遣利益集團也是阻力之一,“很多勞務派遣公司是由地方勞動部門官員的親友主辦的,勞務派遣公司和勞動部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
管理待完善
除了修改《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內容外,對于勞務派遣行業(yè)的規(guī)范管理也亟待解決。
梁智認為,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公司準入門檻明顯偏低,缺乏行業(yè)準入的審批和管理,這也導致了勞務派遣被濫用。
《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勞務派遣企業(yè)的準入門檻是3萬元。該法實施后,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條件僅限于50萬元注冊資本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并無其他要求。
從表面上看,注冊資本提高了16倍,勞務派遣公司的準入門檻大幅度提高。但現(xiàn)實中,勞務派遣公司大都是靠借貸資金到工商部門注冊。
梁智認為,目前工商部門只管注冊,對勞務派遣公司之后的運作并不監(jiān)管。由于利益關聯(lián),勞動部門對于勞務派遣公司也大都疏于管理。
對于勞務派遣公司準入門檻較低的問題。采取的對策是,一方面提高準入門檻,主要是提高注冊資本,嚴格審批程序;另一方面,要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對于違規(guī)者要加大處罰的力度。
“至于準入門檻會提多高?如何加大處罰力度,目前還在討論,沒有一致性的意見。”前述專家說。
雖然,《勞動合同法》的修改要在本年內完成,但是上述參與修訂工作的專家對此前景并不樂觀,一是,在整體經(jīng)濟環(huán)境低迷的情況下,如何協(xié)調勞資關系的平衡很困難;另一方面,央企等龐大的利益集團的阻力,也使得該法的修改前景不是十分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