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中國人民大學網絡教育考試管理秩序,促進學風、校風的建設,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對考試違規(guī)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并???次。
(3)記過,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并???次;如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同時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留校察看,并???次。
(5)取消學籍。
二、考生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情形之一,給予警告處分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交頭接耳等。
(5)在考場內或其附近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7)手機等通訊工具未關閉。
(8)其他應給予警告處分的違紀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情形之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并停考1次
(1)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之內交卷且離開考場。
(2)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
(3)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
(4)夾帶紙條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
(5)其他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違紀行為。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為之一,給予記過處分,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并???/b>2次;如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同時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接傳答案。
(3)交換答卷。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考場紀律混亂,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
(6)在評卷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其他應給予記過處分的作弊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作弊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情形之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span>3次
(1)第二次作弊。
(2)嚴重擾亂與考試有關的工作場所秩序。
(3)嚴重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4)賄賂考試工作人員。
(5)偽造證件、證明、檔案或者其它未按學院規(guī)定取得考試資格的行為。
(6)其他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作弊或嚴重違紀行為。
六、考生有下列作弊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情形之一,給予取消學籍處分
(1)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再次考試違規(guī)。
(2)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3)非法提前獲取試卷。
(4)公然侮辱、誹謗、誣陷、恐嚇考試工作人員,威脅其人身安全。
(5)其他應給予取消學籍處分的違紀行為。
七、申訴
(1)學生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應當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2)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如認定原處分依據有誤,處分不當,即須重新處理。
(3)受處分學生對學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4)從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受處分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附1:課程考試成績查詢和復查
一、課程考試成績查詢
學生可隨時從學院主頁右側“學生登錄”入口進入“個性化學習空間”,在“課程學習”欄目中的“成績查詢”處查詢歷次課程考試成績。每個考試批次課程考試結束后大約一個月,學生可以根據學院主頁“學院通知”中有關成績查詢通知的內容,及時查詢到課程考試成績。
二、課程考試成績復查辦法
(1)申請復查成績的考生須在考試成績公布后7個工作日內,到當地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各服務中心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復查的學生名單匯總入《課程考試成績復查申請匯總表》(此表可在每個考試批次學院發(fā)布的課程成績查詢通知頁面中下載),然后將電子版的匯總表發(fā)給學院的學務部老師。逾期不予辦理。
(3)學院在收到各服務中心成績復查申請匯總表后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以電子版形式反饋給各服務中心。
(4)各服務中心接到課程考試成績復查結果后,及時通知相應考生;考生也可到服務中心查詢。
三、課程考試成績復查內容
(1)首先核查課程考試成績類別:成績有效、缺考、作弊、替考或其他違紀等特殊標記。
(2)若課程考試成績有效,則核對卷面實際分數,核分時不涉及評分標準和評判尺度,不重新批閱試卷。
(3)通過上述核查如發(fā)現課程考試成績記錄有誤,學院將及時在考試系統中進行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