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網絡教育
關于考試違紀行為的處分規(guī)定
為維護中國人民大學網絡教育考試管理秩序,促進學風、校風的建設,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對考試違紀者,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口頭警告;
嚴重警告,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
記過,并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如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同時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留校察看;
開除學籍。
二、考生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監(jiān)考人員予以口頭警告。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在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交頭接耳等;
在考場內或其附近,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手機、呼機等通訊工具未關閉。
三、考生有下列違紀情形之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取消本次考試科目的成績。
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
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
在 30 分鐘之內交卷且離開考場;
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
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
夾帶紙條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
四、考生有以下作弊行為之一,給予記過處分,并取消本次考試成績。如是本科層次的學生,同時取消其申請學士學位的資格。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抄襲;
接傳答案;
交換答卷;
有意將自己的答卷讓他人抄襲;
有其它作弊行為的。
五、考生有如下違紀情形之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次作弊;
嚴重擾亂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
嚴重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賄賂考試工作人員;
偽造證件、證明、檔案或者其它不按學院規(guī)定以取得考試資格。
六、考生有如下違紀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后再次考試違紀處分者(口頭警告除外);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
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獲取試卷;
公然侮辱、誹謗、誣陷、恐嚇考試工作人員,威脅其人身安全;
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申訴
學生對學院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訴材料。
學院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如認定原處分依據有誤,處分不當,即須重新處理。
受處分學生對學院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從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受處分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