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管理辦法》明年起施行 單位不繳納罰5萬
據上海住房公積金網 為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guī)定》,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意見》,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管理,《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從明年1月1日起,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將按相關標準進行處罰。而對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將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1年9月21日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管理,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是指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tǒng)稱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活動。
第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實施行政執(zhí)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和教育整改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zhí)法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工作,履行以下執(zhí)法監(jiān)督職責:
(一)依據國家、本市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行政執(zhí)法操作規(guī)范;
?。ǘ┍O(jiān)督檢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提取和使用的情況;
?。ㄈ嵤┬姓?zhí)法,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
?。ㄋ模┙M織行政處罰聽證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ㄎ澹┴撠熥》抗e金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教育;
?。┓?、法規(guī)、規(guī)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邆淞己玫恼嗡刭|和職業(yè)道德;
?。ǘ┚邆湎鄳姆芍R和業(yè)務能力,并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zhí)法證;
(三)從事行政執(zhí)法活動,按規(guī)定著裝統(tǒng)一,佩戴證章標志;
(四)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實施行政執(zhí)法行為,不得濫用職權,不得超越職權,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五)從事行政執(zhí)法活動,遵守法定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
第三章 行政執(zhí)法范圍和行政處罰標準
第七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ㄒ唬﹩挝辉O立時間在2年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ǘ﹩挝辉O立時間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設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100個以上500個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挝粦O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00個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違法所提款額在1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的罰款;
?。ǘ┻`法所提款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ㄈ┻`法所提款額在5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構成犯罪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違法所提款額在5000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倍的罰款;
?。ǘ┻`法所提款額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ㄈ┻`法所提款額在2萬元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處違法所提款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個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市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1倍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10%的罰款;
(二)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三)提供虛假、偽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材料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且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超過貸款限額3倍以上的,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或者處違法所貸款額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配合市公積金中心調查和檢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單位在責令限期整改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ǘ﹩挝辉谪熈钕奁谡牡臅r間內及時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執(zhí)法程序
第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通過監(jiān)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方式發(fā)現(xiàn)當事人有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第十五條 立案后,市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調查。
市公積金中心有權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ㄒ唬Ξ斒氯诉M行調查,就調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明細、單位人員名冊、勞動合同、退工證明、勞動手冊等;
?。ㄈ┎扇∮涗洝浺?、錄像、照相或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ㄋ模┪袝嫀熓聞账鶎挝焕U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進行審計;
?。ㄎ澹┢渌{查措施。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市公積金中心的調查、詢問,按要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執(zhí)法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執(zhí)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市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ㄒ唬┊斒氯烁恼`法行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責令限期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通知書》或者《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
?。ㄈ斒艿叫姓幜P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ㄋ模`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條 市公積金中心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機關、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處以1000元及以上罰款,對企業(yè)處以3萬元及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聽證要求。聽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責令限期辦理繳存登記、賬戶設立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等執(zhí)法文書應當自簽發(f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方式送達:
(一)直接送達受送人的,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ǘ┦芩瓦_人拒絕接收執(zhí)法文書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執(zhí)法文書留在當事人處,即視為送達;
?。ㄈ┼]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ㄋ模┎扇∩鲜龇绞綗o法送達的,或者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應在市公積金中心(本部或區(qū)縣管理部)公告欄和網站、受送達人住所地,或者規(guī)定的報紙上公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不服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ǘ┥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市公積金中心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結案:
(一)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
?。ǘ┊斒氯税雌诼男惺泄e金中心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ㄈ┤嗣穹ㄔ菏芾硎泄e金中心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并執(zhí)行完畢,強制執(zhí)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補繳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ㄋ模┤嗣穹ㄔ菏芾硎泄e金中心的強制執(zhí)行申請,裁定案件執(zhí)行終結的;
(五)其他應予以結案的情況。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guī)規(guī)定的當事人,市公積金中心可以按規(guī)定在住房公積金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對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zhí)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進行的行政執(zhí)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市公積金中心行政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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