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下周審 專家建議小改大改分步實施
作 者:張鐘尹 來 源:每日經濟新聞發(fā)表日期:2018-08-23
8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委員長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栗戰(zhàn)書委員長主持。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將審議包括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等在內的多項法律草案。
此前在7月底,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結束,共收集到超過13萬條各界意見。在各方意見中,起征點是否調整、專項扣除如何設置、相關調整何時執(zhí)行等問題備受矚目,并有望在本月底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中得到答案。
起征點是否調整?
個稅起征點的調整歷來都是百姓最為關注的焦點。根據草案,起征點擬從現(xiàn)行個稅法規(guī)定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萬元/年)。
在草案一審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建議,將起征點提高到6000元至10000元不等。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有不少上班族也認為,5000元/月的個稅起征點偏低,建議可適度提高。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長、首席經濟學家管清友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個稅法草案擬訂的起征點還是偏低,不利于維護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從國際經驗上來說,個稅制度對收入調節(jié)主要體現(xiàn)在減少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維持較高的高收入者稅負。
管清友進一步指出,我國上一次進行個稅起征點調整是在7年前,而在這期間物價已經有較大幅度上漲,起征點和適應稅率仍一直維持在2011年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他表示,個稅起征點可以根據CPI、房價、人均收入水平、GDP、財政收入等經濟指標來確定一個動態(tài)調節(jié)方案,個稅調整總體來說應當是減稅方向。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認為,公眾之所以對此次個稅起征點調整有比較高的期待,一個重要原因是,從2011年到2018年的7年時間里,起征點沒有作過調整,社會各界對此意見比較強烈。
但也有部分專家表示,考慮到低檔稅率范圍擴大和新增專項附加扣除帶來的減稅效果,5000元每月的起征點標準是比較合適的。
目前,草案建議起征點為5000元/月。2011年個稅草案起初建議起征點提高至3000元,經過聽取各方意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將起征點提高至3500元。
專項扣除如何設置?
根據草案,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記者在此前的采訪中了解到,許多已成立家庭的上班族對專項扣除有著較高的期待。
對于專項附加項目究竟如何扣除,修正案草案并沒有明確,而是規(guī)定“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同有關部門會商確定”。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張斌看來,此次增加的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于稅制公平,是非常顯著的稅制優(yōu)化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對于養(yǎng)育子女的家庭,因為負擔重,適當給予扣除是合理的。但除此之外的一些其他專項附加項目并不區(qū)分單身還是已婚已育,如繼續(xù)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貸款、住房租金等項目,是每個納稅人都可能享受到的。
調整方案何時執(zhí)行?
此外,對于方案調整何時執(zhí)行,公眾也十分關注。
根據草案,如果通過的話,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該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比較復雜,涉及納稅人很多,利益關系重大,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可能需要反復研究、多方面論證,并公開征求全國人民的意見,才能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甚至可能需要提交全國人大審議,要求今年徹底完成此項稅改的全部立法工作,難度可能有些大。
劉佐認為,個稅改革總體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可以稱為“小改”,即先行適當增加工資、薪金等征稅項目的基本費用扣除額,同時適當調整稅率水平和結構,并將按月征收改為按年征收。這樣做可能操作比較簡單,立法工作所需時間比較短,討論中阻力比較小,個稅法修正案再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至兩次審議有可能通過并實施,今年見效應該問題不大。而且,工資、薪金所得及其納稅人分別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和納稅人的主體,此舉應該可以適當解決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緩解主要矛盾。
第二步,可以稱為“大改”或者全面改革,即在充分的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逐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