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推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來 源:法制日報發(fā)表日期:2012-09-25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透露,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2009年至2011年,全國法院向刑事被害人發(fā)放的救助金額逐年遞增,已累計發(fā)放救助金2.3億余元, 12978名刑事被害人獲得救助。
依據(jù)我國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主要是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依法賠償。但現(xiàn)實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傷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大量存在,導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依法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權益難以實現(xiàn),生活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介紹說,2004年以來,一些地方法院率先探索和嘗試對刑事被害人開展救助。2008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納入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部署,并確定由最高法牽頭實施。最高法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提出了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并要求各地據(jù)此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因地制宜地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開展以來,各地普遍反映這項工作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的理念,彰顯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人文關懷,是我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不斷加強的又一重要舉措。
法院將推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在今天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今后法院將積極推動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最高法將認真總結地方法院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經驗,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立法調研工作。
據(jù)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個省、市、自治區(qū)和130余個地、市出臺了具體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專門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機制。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江蘇省無錫市還出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規(guī)。
孫軍工說,從長遠來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一項制度安排,最終應當納入法治軌道。幾年來的救助實踐表明,對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進行地方性立法是具備條件的。各地法院將積極爭取地方人大支持,采用地方立法或者以人大常委會決議的形式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
重點救助受嚴重暴力侵害者
在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時,法院將重點救助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確保有限的救助資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對象。這是記者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了解到的。
據(jù)了解,這類案件較一般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的損害更大,而根據(jù)審判實踐,被告人賠償能力不足的問題又恰恰最為突出,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尤為迫切。人民法院將這部分刑事被害人作為救助重點,在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無力賠償?shù)那闆r下,幫助刑事被害人解決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在發(fā)布會上舉例說,如被告人繆某故意傷害一案,被告人年僅14歲,將被害人孫某捅傷致死。繆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同時,被判賠償被害人親屬7萬余元,但繆某的父親因10年前遭遇車禍右腿落下嚴重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母親臥病在床,根本無力賠付。而被害人孫某的父親年近六旬,母親身有殘疾,生活更為困難。承辦案件的法院對被害人的父母及時給予了救助,緩解了兩位老人的困境。
法院主動救助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僅僅是被害人向法院申請救助,很多情況下是法院主動提出救助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副庭長沈亮在今天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指出。
據(jù)介紹,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通過深入了解案情,綜合考慮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實際民事賠償情況、刑事被害人對案件發(fā)生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shù)鼗旧钏剿匦璧淖畹椭С龅纫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主動提出救助意見,及時發(fā)放救助款項,幫助被害人解決基本生活面臨的困難,撫慰其受傷心理,從而保證了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如被告人張某、趙某搶劫一案。被害人羅某遭遇搶劫時頭部受重創(chuàng),經法醫(yī)鑒定為一級傷殘,呈植物人狀態(tài)。二被告人無固定收入,無賠償能力。被害人羅某的父母也早年離異,羅某與母親相依為命,為救治羅某,其母親及親屬花費40余萬元,幾近傾家蕩產。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的困難后,承辦案件的法院及時啟動救助程序,在案件判決的同時,為被害人羅某送去救助金,并積極聯(lián)系當?shù)赜嘘P部門,把羅某一家納入特殊困難救助范圍,辦理了最低收入保障,幫助羅某的母親聯(lián)系解決了一份工作,案件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探索多方參與救助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在今天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說,法院積極探索建立多方參與的救助格局和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對于暫時未納入救助范圍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實施救助后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幫助其申請社會救助,會同相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以更加有效、有力地維護刑事被害人權益。
如被告人黃某故意傷害一案,被害人年僅15歲,因該案被害后導致高位截癱。由于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被害人父母為被害人治病花光了所有積蓄,生活非常困難。審理此案的法院在了解這一情況后,不僅啟動救助程序幫助被害人家庭渡過難關,還聯(lián)系被害人居住地的民政部門爭取對被害人的扶助,聯(lián)系權威醫(yī)院對被害人進行診療,聘請心理輔導專家為被害人做心理疏導等,擴大了救助效果。
外來人口也能得到救助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早春今天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時透露,無錫刑事被害人中2/3為外來人員或者流動人口,這些被害人幾乎都來自貧困家庭,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獲得救助,目前救助額度為江蘇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倍,即4萬元出頭。
據(jù)介紹,無錫刑事案件中,加害人也多數(shù)為外來人員或者流動人口,案件發(fā)生后,無錫法院將組織法官到被告人原住地進行摸排調查,窮盡一切手段明確其是否有賠償能力,在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微弱的情況下,無錫法院將主動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告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接受救助申請。
自2009年10月1日《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實施以來,無錫中院共為100多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及其親屬發(fā)放救助金435萬元,有效維護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執(zhí)行積案和執(zhí)行信訪大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