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應訴四種情況被訴機關負責人應出庭
作 者:張維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發(fā)表日期:2016-07-07
國務院辦公廳今日發(fā)布《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
《意見》提出,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jiān)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名義,以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意見》要求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依據(jù)。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guī)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jù)全面、準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意見》規(guī)定,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guī)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xié)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意見》要求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原行政行為因程序違法或者法律適用問題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
此外, 《意見》還要求強化行政應訴工作監(jiān)督管理。要加強行政應訴工作考核,將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體系。要嚴格落實行政應訴責任追究制度,對于行政機關干預、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也不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等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意見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本文關鍵字: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 被訴機關負責人 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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