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十大創(chuàng)新性知識產權案件
作 者:李娜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發(fā)表日期:2015-04-2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十大創(chuàng)新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表示,這些案件,有的涉及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前沿問題,有的通過裁判對新出現知識產權權利形式給予保護,有的在糾紛最終處理方式上有所創(chuàng)新,對同類案件處理具有示范意義。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與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暉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明確了商標申請日在解決權利沖突問題時的法律意義。
法院指出,只要商標申請日在專利申請日之前,且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提出時商標已被核準注冊并仍然有效,在先申請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就可以對抗在后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進而用于判斷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相沖突。本案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否構成合法在先權利時,須以核準注冊日作為時間節(jié)點的規(guī)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對涉及權利沖突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指引價值。
“蘋果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上訴案”是涉及圖形用戶界面這一新類型客體能否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對象的專利授權行政案件。
法院在該案中明確了圖形用戶界面可以成為外觀設計授權客體的法律依據,以及該類外觀設計申請所需滿足的條件。法院指出,雖然《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了“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屬于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的規(guī)定,但圖形用戶界面能否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仍應當以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為法律依據。以圖形用戶界面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為便于準確確定外觀設計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圖片、照片或者簡要說明中,通過恰當的方式指明哪些部分屬于通電后才能顯示的圖案。該案為今后審理與圖形用戶界面有關的授權確權類專利行政案件,進一步明晰了審理思路。
在同一商品之上同時標注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和使用人自有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在商標法中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
“東陽市上蔣火腿廠與浙江雪舫工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中,法院從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這一條文表述的開放性入手,考慮被許可商標的知名度,從雪舫工貿公司同時使用兩商標的行為將導致同一商品出現兩個來源這一客觀后果的角度,推導出消費者將產生“雪舫蔣”和“吳寧府”商標具有商品來源關系上的同一性的認知,從而影響“雪舫蔣”商標識別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并得出構成商標侵權的結論是恰當的。
此外,二審法院還特別強調了這種使用行為對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結束之后的持續(xù)影響力,即它會使雪舫工貿公司自有且并無知名度的“吳寧府”商標變相獲取和攀附已經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雪舫蔣”商標商譽的后果。該案的審理,對于規(guī)范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以及厘清經許可使用的行為和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具有可資參考的價值。
民刑交叉知識產權案件中證據規(guī)則和證明標準的差異,一直困擾著此類案件的審理。十大創(chuàng)新案件中,“麥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訴夏某、蘇州瑞泰新金屬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就是一起民刑交叉的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
法院在該案中對幾個爭議問題的處理,以及相關的審理思路,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均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和示范效應:對于刑事偵查階段出現的鑒定程序瑕疵,法院采取了補充調查和質詢鑒定專家的方式,克服了技術事實認定方面的障礙;對于民事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法院明確指出,由于證明標準存在差異,民事侵權司法認定并不當然能夠成為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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